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0民初19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首市中山路。
经营者:王军,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3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