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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0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0民初19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首市中山路。

经营者:王军,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石首市中山路旺雀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3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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