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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俊与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921号
案件名称高家俊与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家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921号 原告:高家俊,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颖,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海王路池廊40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王彬,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家俊为与被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家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被告银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家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7300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本案所涉“电器面板”、专利号为ZL2017300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上述涉案专利由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于2017年9月5日公告授权,该专利至今存续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涉案专利主要用于电取暖器领域,设计要点在于面板的形状。

被告与原告系同城所在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为浴霸、取暖器等。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正在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上述专利相同或者相似,侵犯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银晶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最新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故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被告销售的产品是从他人李某处购得,有合法来源,且已支付相应货款。

原告高家俊、被告银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各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0日,高家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电器面板(5)”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9月5日,专利号为ZL20173008××××.8,该专利至今有效。

从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2018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12月20日,根据高家俊的委托代理人许某的申请,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人员随许某来到嘉兴市××镇××路××号的一处门口标有“嘉兴市名人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厂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许某来到厂区内一处建筑物的五楼,在一处标有“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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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间内的货架上展示有各种电器面板,并标有醒目的“银晶”注册商标标识,宣传册上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随后,公证人员与许某将上述所购物品带至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人员将上述电器面板装入纸箱封存后交由许某保管。

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浙嘉誉证民内字第7388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经庭审比对,高家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银晶公司对此无异议。

庭审中,银晶公司称,其系从证人李某处购入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和后盖,并另行采购LED灯芯、白色面板后组装而成,并确认“银晶”标识系其注册商标。

李某对此予以确认。

庭后,银晶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无库存。

另查明,银晶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浴霸、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金属装饰板的制造、加工。

高家俊为本案与其余二案共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230元。

高家俊在庭审中称该公证费在另一起案件中主张,本案中不主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173008××××.8的“电器面板(5)”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法律状态稳定,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高家俊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电器面板,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设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高家俊主张银晶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此,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银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浴霸、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金属装饰板的制造、加工;

2.(2018)浙嘉誉证民内字第7388号公证书显示,银晶公司在货架上展示有各种电器面板,并标有醒目的“银晶”注册商标标识,宣传册上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3.在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取得了《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出库单》一张;

4.庭审中,银晶公司称,其系从证人李某处购入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和后盖,并另行采购LED灯芯、白色面板后组装而成,并确认“银晶”标识系其注册商标,李某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银晶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银晶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高家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此,银晶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高家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关于高家俊要求银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高家俊要求银晶公司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高家俊并未证明银晶公司持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库存侵权产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银晶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认为,银晶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有关高家俊要求银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高家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银晶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银晶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高家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08××××.8的“电器面板(5)”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家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家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高家俊负担805元,被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

原告高家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嘉兴市银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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