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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892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892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梅,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冯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2019年9月29日,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2.32元,减半收取计1186.16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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