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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44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445号之一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D。

法定代表人:周会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

法定代表人:李萍。

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临滨苑写字楼****社会信用代码:×××409。

法定代表人:周天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会信用代码:×××36T。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64161.98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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