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樱桃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山咀头宏业创客大厦206iv>法定代表人:杜冬燕。
被告:杜冬燕,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樱桃雅贸易有限公司、杜冬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