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08号原告:贺海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追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G。
法定代表人:马芳。
被告:深圳幻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东环一路皇嘉中心**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
法定代表人:马芳。
被告:马芳,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安国市,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贺海强诉被告深圳追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幻狼科技有限公司、马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贺海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贺海强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贺海强。
审判长 罗剑青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许逸楠书记员 郝彦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