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5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守红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地块(温州市鹿城金尔达鞋业有限公司内办公楼**)/div>法定代表人:夏西林。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男左女右鞋店,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商业街****div>经营者:卢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守红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男左女右鞋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