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18号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
法定代表人: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达,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W。
法定代表人:谭玲,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寒梅,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爱仕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6××××.5)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金卓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