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61号之一原告:郑宏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茗饮茶业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榭丽花园****东方国际茶都D201—2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N。
经营者:占小燕。
原告郑宏艺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茗饮茶业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5××××.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郑宏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宏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宏艺负担。
原告郑宏艺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3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1078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