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75号原告:吴国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君安盛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振华路**航苑大厦**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P。
经营者:杨泽锋,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吴国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君安盛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2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吴国华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国华负担。
原告吴国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