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415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青岛哈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娄刚。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