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河松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胡某。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河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