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24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玉霞,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住所地:济宁市与套现老街西段路南注册号:370827600210223。
经营者:李红卫。
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马安山花园3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7。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TCL”图形商标、第4190928号“TCL王牌”、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机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诶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原告的第1255062号“TCL”商标、第4190928号“TCL王牌”商标、第1792882号“TCL”图形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视机商品上使用了于原告商标相应或近似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者原告公司产生某种关联,以谋取巨额的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诉讼文书。
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