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941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云鹏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堡集镇大营冯村iv>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云鹏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市滨城区云鹏加油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