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会区会城永金珠宝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寿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4LUKM3D。
经营者:康志群,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一栋一层、二层西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7253T。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会区会城永金珠宝商行(以下简称永金珠宝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1)粤0705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会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永金珠宝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永金珠宝商行上诉请求:撤销新会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影响较为广泛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周六福公司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其他地区对“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经营店铺提起一系列诉讼,属于较为重大民事案件,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周六福公司对永金珠宝商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金珠宝商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相关规定,新会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门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永金珠宝商行作为侵权人,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故新会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永金珠宝商行提出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