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28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曲江新区路西边。
经营者:张兆斌,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XX镇XX村XX巷XX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