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85号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面(西南面)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锦昊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奥冲经济社开发区第一开发区**厂房。
投资人:李润昌,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锦昊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沟通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