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83号申请人:青岛东森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接昌,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本院在审理的青岛东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诉李接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东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接昌的存款或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青岛东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青岛东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接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当事人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