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7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菏泽市花都商埠友谊小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经营者:贾全喜,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李心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友谊小家电经营部、李心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友谊小家电经营部、李心军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