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心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471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心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心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7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菏泽市花都商埠友谊小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经营者:贾全喜,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李心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友谊小家电经营部、李心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友谊小家电经营部、李心军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