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4768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初4768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

经营者:粟华甫,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下称宝时得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下称粟氏经营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被告经营者粟华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时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0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53002××××.0、名称为“电钻”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原告已缴纳2018年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利目前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是一家集电动工具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拥有国际知名电动工具品牌的跨国公司,原告所属专利产品在国际、国内电动工具市场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商铺销售的一款电钻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已采取公证证据保全。

综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被告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粟氏经营部辩称:涉案产品是其他人推销给我销售的,是否侵权我不清楚。

请求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宝时得公司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电钻”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53002××××.0,申请日为2015年1月30日,授权公开日为2015年8月12日,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2018年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报告附有10项对比设计,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及其他现有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该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

经审查,从对比设计可见,该类“电钻”外观设计,一般均由电钻主体(含钻头和机身)和手柄构成,整体呈手枪状,但电钻机身、钻头以及手柄在各自形状、装饰线条、连接角度、整体比例、电池形状等方面仍有不少设计空间。

2018年11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随王霞的委托代理人曾华华来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内的一间商铺,该商铺门头上标有“东成·制造专业电动公司”“粟氏五金机电”“地址:******”“威特力工具”等字样。

公证人员对曾华华所持手机相册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相册内没有与本次保全证据相关的照片。

曾华华对商铺门头及店内环境拍照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商铺内通过上述手机支付人民币140元购买电钻一台,并在支付过程中对手机屏幕截屏保存。

随后,从商铺索取盖有“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字样印章的销售单一张。

同日回到公证处,曾华华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对上述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和摄像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曾华华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对封存后的商品现状进行拍照。

2019年1月14日下午,曾华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点击屏幕上“微信”图标后,通过输入手机号186××××4947及密码,登录微信号为×××的微信账户,并浏览该账户中“扫二维码付款-给何丽丽-140.00”的账单信息,并对以上操作过程页和所进入的结果页,使用“屏幕快照”键截屏保存图片。

2019年1月18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鄂东内证字第43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庭审中,拆开上述封存完好的封存物,为充电钻工具箱一套,内有充电钻和相关配件。

被告认可系其销售。

将被控侵权产品之设计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由三部分构成,钻头前部有与机身平行的凹形槽子,连接钻头与机身的圆圈刻有与机身方向一致的刻线,机身与刻线连接部位都有两个连接的螺丝钉,机身后部两侧都有U型凹槽,机身上都有换挡开关,机身和握把下部分有按钮,握把两侧是不对称的凸起,前部有多个凹槽,主开关分布在握把与机身的连接处,区别仅在于最下部电池的方向不一致,认为两者构成相似;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电池与原告外观不一致,把手长一些,不构成侵权。

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之设计相比原告专利设计:从主视图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电钻主体和手柄的连接角度、两者的比例与原告专利明显不同,钻头处由子弹型凹槽组成,非原告专利的密集直线,钻头与机身连接的过度部分由凹槽分布组成,原告专利则为空白,手柄上的细节设计两者也有所不同;

左视图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为长度递增的四个“曰”字型凹槽组成,原告专利则为三个基本等长的空白凹槽组成,电池处则明显不同;

右视图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上部为从中间分开的凹槽组成,原告专利为从中间分开的空白圆形,两者下部则明显不同;

俯视图观察,两者在开关处的设计长宽比例明显有区别,被控侵权产品后部也缺少原告专利的突出设计。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付产品购买费14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1万元,并提交了购买费与公证费的支付凭证。

本案争议焦点: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 通过原告举证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随附检索对比文件可以确定,“电钻”外观设计,一般均由电钻主体(含钻头和机身)和手柄构成,整体呈手枪状,该类设计方案系专利申请日之前既已存在的设计方案,不能仅因被控侵权设计整体呈现手枪状即认定构成侵权。

以对比设计4为例,被控侵权产品所呈现的整体手枪状、机身刻线、机身后部两侧的U型凹槽、机身上的换挡开关、主开关在握把与机身的连接处等特征在对比设计4中均有所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而言,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因此,在本案侵权判定中并非仅考虑整体是否呈现手枪状,而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等的设计特征进行全方位考察,在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授权设计的视觉效果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特别是电钻主体和手柄的连接角度、两者的比例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将显著的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不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设计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否则,按原告上述侵权比对之主张,将使权利人可以依凭涉案专利而不当的垄断授权设计中已为在先专利文件公开的通常设计特征,从而不当的扩大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