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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执556号
案件名称卓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卓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一路********。

法定代表人:彭立勇。

卓强与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索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卓强专利号为ZL20153019××××.8的产品;

2、索乐公司赔偿卓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受理费1980元由索乐公司负担。

由于索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卓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索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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