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78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梅城镇如友宾馆(原名为闽清县梅城镇如家宾馆),经营场所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
经营者:余翠金,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梅城镇如友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