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529号 罪犯占四花,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四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四花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财产刑缴纳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占四花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占四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占四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