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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16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916号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v>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晨皓事务所)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晨皓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涛、胡园园,被告乐视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皓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乐视控股公司向晨皓事务所支付欠款1356452.05元,依据上述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被告依据上述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被告及被告指定公司的全流程合作事项。

晨皓事务所与乐视控股公司于2016年年初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2016年涉案合同),于2016年年底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2017年涉案合同),协议列明了被告指定的公司,并提供了指定公司的付款单位信息和开票信息。

同时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原告主张的是2016年的费用,2016年的业务可能是2017年初才完成,2017年才请款。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被告委托的所有委托事项,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且经原告发函催款后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乐视控股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涉案合同约定超出被告的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以内部开票为准,开票给谁就由谁付款并享有专利权利。

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部是集团招标的,涵盖所有乐视关联公司,服务于乐视所有关联公司,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年初,乐视控股公司(甲方)与晨皓事务所(乙方)签订涉案合同。

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专利事务:1、中国专利申请代理……2、涉外专利申请代理……3、代理无效诉讼事务,4、合作范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都为乐视控股的关联公司,均可按照此协议进行专利委托业务。

约定的关联公司(不限于以上)均可享受和乐视控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总委托书。

为简化个案委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甲方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书替代个案专利代理委托书……。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乙方义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保证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专利代理资格。

……四、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申请初稿交甲方核查,并有权及时了解上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相关情况。

在乙方违约或未能遵照合同期限内完成案件撰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甲方义务:……4.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五、费用与支付。

5.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费用列出明细。

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专利费用明细表所列之外事项的代理,则双方另行协商相关代理费用。

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并免除甲方支付代缴官费相应利息的义务。

乙方同意乙方与甲方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专利工作动态信息,不另收费。

5.3乙方按照季度进行请款,按照请款单模板详细列明相应季度所涉及的所有款项,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各关联公司为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原件(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提供给我方),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递送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费用。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

……十、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2016年年底,乐视控股公司与晨皓事务所又重新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

2016年8月6日至8月15日,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控股公司的员工互通邮件。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C16443CH,请款依据为2016年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的请款材料,乐视控股公司员工回复,请开票。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被告的总金额为1318473.78元,其中官费为811473.78元,代理费为507000元(已开票)。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控股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列明的交款人为乐视控股公司。

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3月3人,被告就该批次请款共向原告转账支付511270元,其中代理费507000元,官费4270元。

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4日,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控股公司的员工互通邮件。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C16447CH,请款依据为2016年涉案合同。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官费为179470元,代理费为231800元(已开票),共计411270元。

邮件内容为晨皓事务所发送请款材料,乐视控股公司员工回复,请开票。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控股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列明的交款人为乐视控股公司。

2017年3月3日至3月6日,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控股公司的员工互通邮件。

原告明确此批次请款账单号为ZD20170516173、A17083SH、ZD20170516175。

其中ZD20170516173账单,请款依据为2016年涉案合同,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官费为22225元,代理费为4000元(已开票),共计26225元。

其中A17083SH账单,请款依据为2016年涉案合同,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官费为94923.27元。

其中ZD20170516175账单,请款依据为2016年涉案合同,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官费为16830元。

邮件内容为晨皓事务所发送请款材料,乐视控股公司员工回复:控股PCT下官费没有问题,可以邮寄票据与请款单,乐视国内申请请款单没有问题,均可开票。

相应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控股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列明的交款人为乐视控股公司,就ZD20170516173、ZD20170516175账单,原告提交了相关专利收费收据予以证明。

就A17083SH账单,原告提交了92173.27元专利收费收据予以证明,但缺少2750元专利收费收据。

除被告已向原告转账支付511270元外,原告陈述被告还向其支付了账单号为C16519CH、C16442CH、C16305CH三个批次的款项,原告就此三个批次共收到被告付款952770.56元。

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庭审中,乐视控股公司认可双方员工互通邮件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案件涉及专利申请材料、电子邮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晨皓事务所与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晨皓事务所为乐视控股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晨皓事务所负责代缴乐视控股公司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乐视控股公司应向晨皓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和代缴的官方费用。

具体款项结算方式为晨皓事务所按照季度进行请款,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官费收据或相关账单。

上述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按照请款流程递至被告。

被告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原告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原告需向被告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

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被告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原告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在案证据,晨皓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邮件向乐视控股公司发送了请款单及增值税发票、官费收据,乐视控股公司对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晨皓事务所支付相应费用,对其逾期未支付的费用,应按照晨皓事务所的请求予以支付。

晨皓事务所主张的专利代理费、官方费用共计1356452.05元,因A17083SH请款账单,缺少2750元专利收费收据予以佐证,故对2750元官方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晨皓事务所的其余诉请1353702.05元,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晨皓事务所的部分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专利代理费、代缴官方费用共计1353702.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8元,由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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