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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91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91民初22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1/1)。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州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4572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EE8295。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千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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