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82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东骏五金工具商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义全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MKAD6H。
经营者:黄文聪。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东骏五金工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