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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福建省敬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2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福建省敬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敬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2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敬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繁荣路1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99212151Q。

法定代表人:李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敏,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敬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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