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65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大梦一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后间社区南区13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X2798J。
法定代表人:张子溢。
被告:深圳市金翔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623、1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69405G。
法定代表人:张子溢。
被告:张子溢,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大梦一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翔丰服饰有限公司、张子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