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6076号原告: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Q,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京华城4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村,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苏萨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