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执1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进区潞城天一建材五金经营部、陈孟喜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10元,拨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4,000元,并收取执行费110元。
至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执1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进区潞城天一建材五金经营部、陈孟喜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10元,拨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4,000元,并收取执行费110元。
至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