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发表人:阮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化县家联酒业销售店,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西路。
经营者:刘斌。
被执行人:刘斌,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东坪镇。
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家联酒业销售店、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现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52号判决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董南丰 审 判 员 黄浩益 审 判 员 贾云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超群 书 记 员 彭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