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98号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