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54号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立秋(**)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K。
法定代表人:陈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8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
法定代表人:徐衍。
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131230.0、名称: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