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666号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晴互联网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李亚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晴互联网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于10月21日收到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佩瑶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