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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票市南山广蓄鑫源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票市南山广蓄鑫源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南山广蓄鑫源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3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南山广蓄鑫源超市,经营场所北票市孤岛路南段。

经营者:李自江。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南山广蓄鑫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请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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