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浦南镇传江家电商场,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南村**/div>经营者:穆传江,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浦南镇传江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