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9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国中五金商行,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建材青年路与中州大道交汇处/div>经营者:刘国中。
被告:白敬,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国中五金商行、白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