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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7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剑,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DUFU07。

经营者:曾均,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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