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57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中梅,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巫中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