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91号之一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巿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巿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
法定代表人:卫小华。
被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君辉。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15日,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