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32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化县铭士鞋行,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城关边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309DKF71。
经营者:严志亮。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化县铭士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善坚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