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97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