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3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溪县天地通信南门口大卖场,住所地,住所地蓬溪镇赤城镇南街iv> 经营者: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溪县天地通信南门口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溪县天地通信南门口大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蓬溪县天地通信南门口大卖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