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256号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梅,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大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