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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古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解莲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22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古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解莲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北京古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解莲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民初122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善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莲娃,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贤姗,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XX城蚂蚁王国际鞋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解莲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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