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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杨良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民初35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杨良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杨良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351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良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杨良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良理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杨良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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