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569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政壮,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练政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