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87号 原告:郑州辉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郑州欧丽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大辉,总经理。
被告:黄秋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晟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丹江路**楼**501。
法定代表人:邓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州辉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福、青岛晟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辉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郑州辉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