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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赤壁市苏吧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2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赤壁市苏吧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赤壁市苏吧酒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民初40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苏吧酒吧,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郡都****。

经营者:代红艳,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苏吧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因赤壁市苏吧酒吧已于2016年停业,经营者代红艳外出务工。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陈继高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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