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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107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万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

经营者:郭文康,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以下简称“宫廷贡茶店”)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宫廷贡茶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样样好公司辩称,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以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样样好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宫廷贡茶店停止侵犯样样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及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与样样好公司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宫廷贡茶店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

3.宫廷贡茶店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宫廷贡茶店立即停止侵犯样样好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宫廷贡茶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样样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样样好公司负担270元,由宫廷贡茶店负担405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犯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诉人应否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主张其与案外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签订《专卖合同书》,店铺所有宣传资料、店面装潢、包装材料均是在案外人百悦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或由其公司提供,并认为自己加盟的百悦公司已具有所有的商标权,被上诉人举证的团购与外卖宣传网页上的信息及图片均是美团相关工作人员代为编辑上传,且上诉人已将该店铺转让,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根据,且上诉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百悦公司签订的《专卖合同书》中并未授权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上诉人主张被诉侵权图片由美团工作人员代为编辑上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的前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虽主张其已将店铺转让,但被上诉人提交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足以证明上诉人未经许可,所经营店铺在美团网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损失以及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一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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